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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违法涉外调查将受查处

1999-08-09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从即日起,任何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要事先报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从2000年1月1日起,任何机构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据介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包括:国内具有从事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境内具有从事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涉外机构进行的调查活动;境内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进行的市场调查活动;国内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进行课题研究时涉及到的社会调查活动,等等。

对于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对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办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利益,或未经被调查者同意,泄漏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的;伪造《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的,也都将受到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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